合伙开店,不少投资人习惯口头约定、签一份项目合伙协议,工商登记却只挂少数人的名字,以为只要把生意做好就万事大吉。可一旦店铺亏损、各方产生矛盾,“谁才是真正股东” 就会成为庭审上的核心争议。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股东资格确认二审案件,就是足浴行业合伙投资踩坑的典型判例,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代理被上诉人一方,在一审、二审程序中,完整还原股权代持事实,终拿到维持原判的终审结果。
提示:本文已对案件当事人、企业名称做处理,案件细节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,部分法律条款理解门槛较高,文末会专门解读实务中容易看不懂的法律规则。
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是湖北本地普通合伙制律所,团队重点深耕公司股权、合伙投资、合同商事争议、劳动争议、债权债务等民商事案件,处理大量实体门店创业投资、股权代持、股东资格确认、合伙退伙类纠纷,多起案件实现一审、二审全流程胜诉,帮助当事人固定证据、厘清复杂的投资法律关系。
除了本案足浴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之外,律所还有多起代表性成功案例:
回到本次足浴店股权纠纷,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李磊、李明照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,面对被告方抗辩 “只是项目合伙,不存在股权代持” 的抗辩,把多年零散的沟通记录、分红流水、多份合同文件进行梳理,构建完整证据链,历经一审、二审,帮助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。
几年前,武汉筹备一家大型足浴门店,计划总投入约 300 万元。2019 年,几名投资人签署了《合伙协议书》,约定共同合伙经营这家足浴门店,约定了各方出资比例、分红规则、合伙期限,协议写明将使用某一家公司的营业证照开展经营,后续完成股东变更。
实际推进过程中,事情却发生变化。原本计划用来经营的老公司,在新公司注册成立后不久办理注销,新设立的乙公司承接了足浴店全部经营业务:同一处经营场地、同一套财务团队、延续原有内部群组报送经营数据,门店项目、租赁场地全部无缝衔接。
工商登记层面,乙公司登记股东只有两个人,大部分实际投资人,均没有出现在工商档案当中。其中一名核心投资人因为自身身份受限,不能登记成为公司股东,于是协商由王某乙作为名义上的登记股东、法定代表人,代为持有大部分股权。
资金层面,各个实际投资人出资形式各不相同:有的直接转账汇款完成出资;有的用对方欠付的装修工程款直接冲抵投资款;还有的以原有设备、客户预收款折算入股,后续还通过借钱给公司发放工资的方式补充经营资金。
项目运营期间,专门建立内部经营群组,定期推送门店营收、利润报表,还实际进行过分红,各方投资人都可以看到门店经营数据。核心投资人主导门店重大决策,组织召开股东会议,商议门店生存走向。
好景不长,市场环境变化,足浴门店持续亏损,各方矛盾彻底爆发。
登记股东王某乙,也就是名义持股人,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,请求法院确认多名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身份,要求把自己名下代持的股权变更登记到实际出资人名下。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李磊、李明照律师接受委托,代理本案原告参与诉讼,围绕股权代持的完整事实链条组织证据,完成庭审答辩。
一审法院审理之后,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:判决确认邓某甲持股 60%、王某甲持股 10%、鄢某持股 10%,判令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。
两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,驳回全部诉讼请求,或是将案件发回重审。
上诉人提出两大核心抗辩理由:
高质量,各方签署的只是足疗门店项目合伙协议,投资标的是线下门店项目,不是乙公司股权,属于项目合伙,不是股权投资;老公司和新设立的乙公司是互相独立的法人,不能混为一谈,各方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的书面协议,没有代持合意。
第二,部分当事人获取经营群组消息、收取款项,不代表行使股东权利,收取的款项属于装修回款,并非公司分红;合伙协议已经到期终止,不应当直接认定成为公司股东。
二审阶段,双方继续提交新证据,包括企业工商档案、现场照片、单方出具的承诺书、大量沟通记录。武汉中院对全部证据进行审核,其中邓某甲提交的单方承诺书,因为没有其他投资人签字确认,法院没有采信这份证据的证明效力。
二审法院终认定:老公司注销与乙公司设立时间高度衔接,经营场地、业务、人员全部承接,乙公司属于合伙项目的承继载体;虽然没有书面股权代持协议,但是结合项目主导行为、群组决策、当事人自认股份、实际出资、收取分红、多年默认不要求工商变更等多项事实,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,证明各方存在事实上的股权代持合意。
终武汉中院作出终审裁判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案件二审受理费由两名上诉人各自承担。
很多创业者拿到类似判决,看到法条会一头雾水,这里拆解本案中高频出现、理解门槛高的法律规则:
法条原文: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,请求公司变更股东、签发出资证明书、记载于股东名册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✅实务疑问:是不是多元化开股东会出具书面同意文件,隐名股东才能变成工商登记股东?
本案法院裁判思路给出参考:“同意” 不局限于书面股东会决议。如果其他股东实际已经知晓隐名股东身份,长期接纳其行使股东权利,没有提出反对,也可以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同意。 本案中原登记股东管某甲长期在经营群组,知晓全部实际投资人,从未提出异议,法院据此满足显名条件。
不少创业者固有认知:处理股权代持相关纠纷,需要准备正式签署的代持合同。
本案裁判观点:书面代持协议不是高标准证据。法院可以结合:合伙协议、出资凭证、分红流水、参与决策沟通记录、当事人自认、长期实际行使投资权利等一系列客观行为,综合推定双方达成事实层面的代持合意。
⚠️风险提示:虽然法律认可事实层面的代持关系,但没有书面协议,举证难度极大,一旦沟通记录丢失、转账备注缺失,极有可能败诉,本案原告能够胜诉,得益于完整留存了多年的沟通、转账、分红凭证。
本案上诉人主张,签的只是门店合伙,和公司股权无关。法院裁判逻辑:要看协议签订背景、后续履行行为。如果合伙项目多元化依托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经营载体,后续公司承接全部合伙项目的场地、人员、业务,合伙份额就有可能被法院解读为对应公司股权份额。
👉风险:很多美容、足浴、奶茶门店,投资人签门店合伙协议,却不区分 “项目合伙” 和 “公司股权”,后续极易产生纠纷。合伙开线下实体,一定要写清楚,投资是项目收益权,还是对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。
法条: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。
本案中,名义股东王某乙起诉要求把股权还给实际出资人,法院认定起诉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时,代持委托关系解除。
通俗理解:股权代持本质属于委托合同关系,名义股东不想继续代持,有权要求解除代持,要求把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。但任意解除不等于不用承担损失赔偿,如果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,需要依法赔偿。
原则上每家公司都是独立主体,财产债务互相独立。但如果出现:旧公司注销,新公司立刻注册,经营地址不变、业务不变、财务人员不变、租赁协议继续沿用,旧项目直接平移到新公司,法院可以认定新公司是原有合伙项目的承继载体,旧合伙协议的权利义务可以延伸到新公司。
⚠️创业提示:不要随意注销旧公司、新设主体承接项目,没有书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平移,会造成巨大的法律争议。
本案中,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,通过梳理多年跨度的沟通记录、转账流水、多份合同文件,把碎片化的证据串联成完整证据链,在一审、二审程序中,帮助当事人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,也给大量实体行业合伙创业留下鲜活的司法参考。
法律提示:个案裁判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同样判决,每一起纠纷证据、事实细节存在差异,创业投资涉及股权、合伙事宜,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做好风险防控。